液氮罐备案需提交的材料需结合特种设备安全与危险化学品管理双重法规要求,具体清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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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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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填写设备基本信息(如型号、容积、工作压力)、使用单位信息及安全承诺条款,加盖使用单位公章。表格可通过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下载,或在政务服务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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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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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合格证:包含罐体设计参数(如设计温度、设计压力)、制造单位资质(制造许可证编号)及出厂检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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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详细记录罐体材料(如不锈钢
304)、焊缝系数、腐蚀裕量等技术参数,需与合格证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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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验证书:新罐需提供《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证明罐体制造过程符合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用罐需提供定期检验报告(如真空度测试、安全阀校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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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与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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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质量证明:由具备资质的安装单位出具,包含安装过程记录、焊缝检测报告及调试结果上海一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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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使用前验收报告:使用单位需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罐体安装质量、安全附件(如爆破片、压力表)进行验收,形成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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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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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事业单位或高校需提供法人证书;个体工商户需提供经营者身份证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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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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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液氮罐操作规程、定期维护计划、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需明确责任部门及人员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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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需包含液氮泄漏、冻伤等场景的应急响应流程,附演练记录(每半年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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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使用单位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提交任命文件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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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人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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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操作液氮罐的人员需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项目代码为R1(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或N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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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涉及液氮充装,还需提供充装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项目代码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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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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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需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项目代码
A),或通过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由于液氮属于危险化学品(第
2.2 类不燃气体),除特种设备备案外,还需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可能需额外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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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存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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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场所需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提交《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表》、储存区域平面布置图、防雷检测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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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如液氮储量≥10
吨),需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及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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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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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场所需配备通风系统、防爆电气设备、防冻伤防护用品(如防冻手套、护目镜),并提供相关设备的检测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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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火源、热源的安全距离需符合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提交场所周边环境示意图及安全评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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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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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需通过
“北京市政务服务网” 提交电子版材料,包括《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扫描件、产品合格证 PDF 版等,并预约现场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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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液氮罐用于实验室,还需遵守《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实验室购置危险化学品审核备案实施细则》,提交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及存放场所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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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差异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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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如广州)要求提交储存场所的公安消防部门批准文件;台州对气瓶充装单位的储存能力提出量化指标,建议提前咨询当地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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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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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并注明
“与原件一致”;外文资料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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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材料需按
PDF 格式上传,文件命名清晰(如 “XX 实验室 - 40L 液氮罐 - 监督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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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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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前需完成罐体安装、调试及检验,建议提前
30 天联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预约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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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同时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备案,可同步向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和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提交申请,避免重复提交共性材料(如营业执照、应急预案)。
某生物制药企业因未提交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人员证书导致备案被退回,后补充持证人员名单及证书复印件后通过审核。另一实验室因未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评价报告,被责令停产整改并补缴备案费用。这凸显了双重合规的重要性。